第十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接收,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