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