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