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中的作用。

妇女联合会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