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龄妇女、残疾妇女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