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结婚登记前的免费医学检查或者健康体检服务。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前教育、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