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完善救治协调机制,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