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