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与生育相关的保障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灵活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育儿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