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增加女性厕位数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