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开展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为适龄女性接种可预防宫颈癌的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生活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