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依法给予安置、救助和关爱,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