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保护受害妇女及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