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村、社区妇女组织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协商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组织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及时公布研究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