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整改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