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整改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