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单独就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本级人民政府。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