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成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监督小组,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开展日常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