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实施情况,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