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要求介绍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