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下区域内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伐木、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二)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范围内;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四)公路两侧坡顶截水沟或者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外缘20米范围内。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上述规定区域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