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于期满2日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竣工后应当迅速恢复公路设施,并由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