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修建的要限期拆除,具体拆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