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修建的要限期拆除,具体拆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