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路政管理人员进行阻碍、刁难、围攻、殴打或者毁坏公路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