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路政管理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未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