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倒一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七)、(八)项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暂扣或者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物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