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经批准使用、占用公路路产的,按规定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占用费、补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