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原公路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新建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

(二)在新建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失去使用功能需要报废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公路路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路政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