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批准在公路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现场指导疏通交通。

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