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在公路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现场指导疏通交通。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