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因雨、雪、雾、沙尘等恶劣天气或者突发性事故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时,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段实行限速或者限时封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