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