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普查,有条件的可以增加项目和次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性疾病。有条件的地方,卫生部门应当对农村妇女和城市流动务工妇女定期组织妇科病普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