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为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