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