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除拨付本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资金外,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其中省本级不低于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省辖市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