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