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县道和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