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