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统筹协调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