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年满十六周岁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