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年满十六周岁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