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据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