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据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