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