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