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