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