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二)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网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志;(三)破坏、封堵电网建设施工道路或者进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五)其他非法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