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