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