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