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