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区生态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